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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人才服务保障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11    来源: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各镇、街道、管委会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普陀区人才服务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舟山市普陀区人才服务保障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有效提升人才综合服务保障水平,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根据《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服务保障办法》(〔2017〕22号)《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建设幸福普陀的意见》(普委发〔2017〕25号),结合普陀人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范围。普陀区机关事业单位(不含部委、省、市属驻本区的单位)、纳税地在普陀的企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已享受人才服务保障相应政策的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人才不适用相应政策条款。

  (二)适用对象。本办法所称的人才,是指经认定,符合《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的各类人才。人才认定具体参照《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分类认定办法》执行。

  (三)适用条件。已认定人才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的,必须全职在普陀工作,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必须在编在职,如果是专业技术人才的,还须在聘,其中大学生村官参照全额事业单位人才标准享受政策;企业人才须在岗,且在普陀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对省部级领军(C类)及以上层次人才,普陀区“三重”项目企业和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普陀片区范围内企业的高级(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在普陀缴纳社会保险可酌情考虑。

  二、服务保障内容和标准

  (一)实行安家补贴

  享受安家补贴的人才按来普陀工作前所获学历、职称、奖项、荣誉等为认定依据,符合条件的,由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具体标准见表1)。

  用人单位按标准兑现安家补贴的,行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由区财政全额补助;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由区财政补助50%。夫妻双方经认定同时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按“一人全额、一人减半”标准享受相应的安家补贴。享受过区财政对国家“千人计划”、省“千人计划”等一次性奖励的人才,不再享受安家补贴。

  享受一次性安家补贴的人才,在普陀工作期限应不少于5年,未满5年的(非个人原因的除外),需根据工作年限按比例退还相应补贴。

  (二)实行政府津贴

  享受政府津贴的人才(部省属在普陀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可按来普陀工作前或在普陀后所获学历、职称、奖项、荣誉等为认定依据,符合条件的,给予政府津贴(具体标准见表2),政府津贴按季度审核、发放。

  (三)实行政府奖励

  享受政府奖励的人才可按来普陀工作前或在普陀后所获学历、职称、奖项、荣誉等为认定依据,符合条件的,给予政府奖励(具体见表3),税收奖励按年度审核、发放(每年一月份集中申报)。对优秀人才进行评选表彰,对获奖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具体奖项和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四)提供入职保障

  享受入职保障的人才按来普陀工作前所获学历、职称、奖项、荣誉等为认定依据。

  鼓励用人单位以政府雇员、高薪聘用、项目合作、柔性引进等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机关事业单位引进到普陀区基础(F类)中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按规定程序纳入区人才储备中心编制。

  高级人才(E类)和基础人才(F类)到普陀创业或求职的,符合条件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

  (五)提供家属就业服务

  享受家属就业服务的人才可按来普陀工作前或在普陀后所获学历、职称、奖项、荣誉等为认定依据。

  省部级领军(C类)及以上层次人才的随调配偶(55周岁以下,原工作单位不在普陀),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在编人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口安置;暂未就业的,给予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并缴纳相应社会保险,最长不超过2年。其他人才的随调配偶,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就业服务。

  (六)提供子女教育服务

  享受子女教育服务的人才可按来普陀工作前或在普陀后所获学历、职称、奖项、荣誉等为认定依据。

  省部级领军(C类)及以上层次人才的子女,属于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段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仅限一次)。

  特优人才(D类)和高级人才(E类)的子女,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段的,按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仅限一次)。

  夫妻双方均通过人才认定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子女入学待遇。

  (七)提供普陀区人才绿卡服务

  享受人才绿卡服务的人才可按来普陀工作前或在普陀后所获学历、职称、奖项、荣誉等为认定依据。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分类为其办理人才绿卡,并提供金融、生活、休闲、创业等专门服务。符合《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的人才也可申请市级高层次人才证。

  (八)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享受医疗卫生服务的人才可按来普陀工作前或在普陀后所获学历、职称、奖项、荣誉等为认定依据。

  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可比照享受区级保健对象医疗待遇。省部级领军(C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按50%给予补助,每年可补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资金由区财政保障。

  对特优(D类)及以上层次人才,每年提供一次免费体检,并给予其不限号预约医疗专家、不等候就诊、定点诊疗等就医绿色通道服务。

  (九)提供社会保障服务

  享受社会保障服务的人才可按来普陀工作前所获学历、职称、奖项、荣誉等为认定依据。

  以辞职、离职等方式来普陀工作的高级(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区人力社保局承认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无法转入社保关系的,可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后补缴社会保险费,实际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缴费出现中断的,可按区外终止时间无缝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不经等待期直接享受医疗保险。

  (十)提供户籍保障服务

  享受户籍保障服务的人才可按来普陀工作前或在普陀后所获学历、职称、奖项、荣誉等为认定依据。

  基础(F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但未曾单独立户过的成年未婚子女可申请随迁或投靠落户;高级(E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其夫妻双方父母还可不受年龄限制申请随迁或投靠落户。

  对引进的未落户普陀的基础(F类)及以上层次人才,申领《浙江省居住证》不受相关规定限制。对“三重”项目企业所需紧缺专业人才,适当放宽居住证申领条件。

  三、管理办法

  (一)强化组织领导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才办”)定期召开人才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审议、协调解决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实际问题。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要履行职责、形成合力,着力提升我区人才服务保障水平。

  (二)实行统一受理

  人才服务保障相关政策的申请均实行“一口受理、流转办理”,区本级统一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受理。

  (三)加强动态管理

  实行人才情况变动报告制度,享受本办法的人才工作单位或岗位发生变化、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违法犯罪的,用人单位要及时书面告知区人才服务中心。逾期一月未报的,2年内取消所在单位享受本办法的资格。

  实行政策适用情况年审制度,每年定期对人才服务保障政策情况进行审核检查,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一经发现,取消享受政策待遇资格,并视情况追回当事人已享受的政策待遇。

  (四)强化责任追究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取消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并取消所在单位享受人才服务保障政策的资格。

  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对各类人才提交的相关资料和相应条件进行严格把关、认真核准,并对把关不严或违法违纪行为的相关经办人、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四、附则

  (一)同一人才涉及到多项待遇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办法施行前,相关政策已兑现的,不再溯及;相关政策正在持续兑现或尚未兑现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区人才办商相关职能部门解释。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普委办〔2013〕7号)和《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舟普组〔2013〕62号)停止执行,本办法施行前颁布的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一条: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舟山市普陀区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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