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管委会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区属各单位:
现将《舟山市普陀区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舟山市普陀区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双创总战略,鼓励引育和集聚“高精尖”海洋创业创新人才,根据中央、省、市政策有关规定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奖励办法》(舟组[2017]23号)实施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办法涉及的引进培养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从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用于奖励成功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企事业单位、推荐机构(个人)。奖励资金涉及到安家补贴等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推荐机构(个人)是指各类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机构、各类海外人才机构(海外引才工作站、海外侨界社团组织、海外留学人员组织、海外人才联络组织等)、其他有条件引荐高层次人才的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上单位须与区各级人才工作部门建立合作关系。
第四条 引进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不含部委、省、市属驻本区的单位)、纳税地在普陀的企业从区外引进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详见《舟山市普陀区人才分类目录及认定标准》。
培养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不含部委、省、市属驻本区的单位)、纳税地在普陀的企业成功培养在编或在职人员成为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
引进和培养的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无年龄限制,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原则上在65周岁以下,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还需符合1年内引进(下同)、与引进单位签订3年以上正式劳动合同并在区人力社保局备案、并在我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半年或以上等方面的条件。
第二章 支持方式和举措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奖励。对新引进并在我区申报入选的、或自主培养的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引进并在我区申报入选的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和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参照市级奖励额度给予1:0.5配套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25万元。
对新引进在区外申报入选的省部级领军(C类)及以上人才,按以上相应等级减半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用人单位奖励。通过申报入选的国际级顶尖人才(A类)、国家级杰出人才(B类)、省部级领军人才(C类)所在的企事业单位(企业要求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每入选1人,分别给予奖励资金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每家单位(企业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最高不超过100万,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
对新引进在区外申报入选的省部级领军(C类)及以上人才所在企事业单位(企业年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按以上相应等级减半奖励。
第七条 推荐机构(个人)奖励。设立引才工作站和聘任“引才大使”,积极开展引才工作。对成功引荐人才入驻我区并申报入选市“5313”计划项目的个人或中介组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除外),给予最高1万元的资助。
机构(个人)直接推荐给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奖励和推荐机构(个人)奖励不重复,奖励分配由用人单位和推荐机构(个人)双方协商。
根据“谁引进、奖励谁”的原则进行奖励,合作引进人才的,须由用人单位和人才协商确认后,进行申报。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八条 引进培养奖励遵循以下流程:
(一)备案。引进培养奖励实行提前备案制度。在引进单位和高层次人才初次接洽或确定成为高层次人才培养对象后(每季度备案一次),引进或培养的高层次人才、企事业单位、推荐机构(个人)需填写《舟山市普陀区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奖励备案表》,报区人才服务中心备案。
(二)申请。奖励资金实行半年申报制,每年1月、7月申请本季度奖励。申请奖励的相关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推荐机构(个人)须申报《舟山市普陀区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推荐)奖励申报表人才(推荐)奖励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区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三)受理。区人才服务中心对符合填报要求的材料进行受理。
(四)审核。区人才服务中心向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情况核实,并由区人才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走访调研,将相关情况提交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进行审核。
(五)认定。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核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六)拨付。1、经过审议认定的个人或机构,由区人才办将所有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拨付给用人单位。2、引才联络站、引才大使,按照协议签订给予引才经费补助。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各用人单位按高层次人才在岗时间(不小于3年)分期拨付人才和推荐机构(个人)奖励资金。高层次人才工作未满3年的,用人单位需按比例退还奖励资金。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人才办有权收回奖励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奖励的;
2. 引进人才未实际到岗履职的;
3. 人才引进后存在跨区申报人才项目的;
4.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为3年。